富宁县经济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9-05-15 09:55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济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切实维护食品卫生安全,确保猪肉上市质量,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认识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加强检验检疫,是防止畜禽疾病传播,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猪肉食品安全是提高猪肉质量的基本前提。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提高猪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引导农民发展养殖业,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富宁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长:刘廷贵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农江啸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法制局局长

潘文明   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员:袁     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陆金花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黄仕荣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建设局副局长

陆加群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正武   县环保局副局长

潘文权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金贵   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商务局,由潘文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鹰同志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办公。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县经济商务、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环保、税务、公安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标志牌;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屠宰厂改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大对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它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职责:负责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验,负责病害猪、外来冷鲜肉的查验等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厂。未经肉品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本地农民自家养殖宰杀后到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检验。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负责生猪产品批发环节和猪肉零售环节的监管,与市场卖肉户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出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除允许农民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将自家养殖的肥猪宰杀后并经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可以上市销售外)。

县卫生局职责:负责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猪肉安全的监管,与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签订安全用肉责任书,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县公安局职责:负责处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和治安纠纷等问题,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对生猪类食品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协调,牵头调处重大生猪类食品的安全事故。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对屠宰管理、屠宰执法所需经费根据财力予以保障。

县建设局职责: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核。

县环保局职责: 负责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的土地征用手续。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生猪屠宰监管体系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健全我县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县城、乡镇两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定点屠宰格局。

(一)加快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步伐。根据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坚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人口较多、猪肉消费量较大、条件较成熟的乡(镇)先行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鼓励支持社会能人投资办厂,力争在2012年前每个乡(镇)建设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形成我县生猪屠宰加工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格局。定点屠宰企业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严格按标准建设改造。县城定点屠宰厂(场)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200头以上规模,乡镇定点屠宰厂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50头以上,厂址选定、建筑设计以及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要符合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污染物处理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我县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是:2009年建者桑、洞波2个屠宰厂(场);2010年建归朝、板仑、里达、田蓬4个屠宰厂(场);2011年建那能、木央2个屠宰厂(场);2012年建谷拉、花甲、阿用3个屠宰厂(场)。

(二)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秩序的整治。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其它屠宰管理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由经济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打击,坚决杜绝县城有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县城区定点屠宰率达100%。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到放心肉

(三)推动我县定点屠宰厂上等升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改善生产加工条件,按照国家标准,不断更新改造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污水处理等设施,促进全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对屠宰设施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强制改造。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技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四)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把城乡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相结合,加快全县城乡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从2009年到2012年,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县14个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改善市场硬件设施,建设较为封闭、完善的交易市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安全、干净的交易场所。通过市场引导、政府促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完善肉制品的索证、索票、认证、检测等市场准入制度,肉品上市检验登记制度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五)建立定点屠宰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落实定点屠宰厂业主食品卫生质量第一责任人和商务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问责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人民政府每年对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坚决查处为企业和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经营,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重点监管,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或依法取消市场准入等办法,形成完善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

 

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