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盐务管理局关于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9-05-18 08:07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济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目前盐业市场状况,为更进一步维护好盐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授权、依法经营的原则,换发新的《食盐零售许可证》,现就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盐业法规,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
  (二)保证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不私购、私销和跨区域销售。
  (三)能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盐务管理部门宣传盐业政策和法规,主动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及时向盐务管理部门提供市场信息。
  (五)未受过盐政管理部门处罚。
  (六)有符合经营食品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存放食盐的仓库,以及与其经营食盐相适应的资金。
  (七)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向县盐务局填报《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由县盐务局审核符合条件后,发给《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办证方式
  (一)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地点在县盐务局盐务股。
  (二)换证的须提供原证,新办证的须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四、其它
  (一)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律实行免费办理。
  (二)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时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新证,同时对以前办理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律作废。今后没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食盐,否则一经查获将按盐业法规进行处理。
  (四)咨询电话:0876—6128295

  特此公告


                          富宁县盐务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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