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宁县盐务管理局关于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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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8 08:07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济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目前盐业市场状况,为更进一步维护好盐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授权、依法经营的原则,换发新的《食盐零售许可证》,现就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盐业法规,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
(二)保证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不私购、私销和跨区域销售。
(三)能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盐务管理部门宣传盐业政策和法规,主动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及时向盐务管理部门提供市场信息。
(五)未受过盐政管理部门处罚。
(六)有符合经营食品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存放食盐的仓库,以及与其经营食盐相适应的资金。
(七)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向县盐务局填报《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由县盐务局审核符合条件后,发给《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办证方式
(一)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地点在县盐务局盐务股。
(二)换证的须提供原证,新办证的须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四、其它
(一)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律实行免费办理。
(二)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时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新证,同时对以前办理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律作废。今后没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食盐,否则一经查获将按盐业法规进行处理。
(四)咨询电话:0876—6128295
特此公告
富宁县盐务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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