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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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8 15:35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济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文山州商务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商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行政机关为目标,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县经济商务局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作用,推动商务行政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
县经济商务局机关各股室
三、组织领导
(一)商务行政执法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管责任,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县经济商务局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党政办。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3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典当行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茧丝绸流通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国发1991.73号)、《直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五、具体执法内容、方法和奖惩
(一)、执法内容
富宁县商务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对具体的相对人或事件所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二)、具体方法
1、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商务行业的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局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执法中的组织协调、归档备案、情况汇总、年度考评等具体工作。相关承办科室对商务行政执法管理范围内的酒类流通、生猪屠宰、旧货流通市场、鲜茧收购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等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检查或抽查。
3、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到各承办科室,承办股室要按照分工、负起依法行政职责。
4、各执法机构(股室)在进行各项行政执法前,应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方能进行。
5、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营场所和各种产品,进行现场执法时,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危害公民身心健康,违反行政许可等行为,视其情节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1)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现场进行处罚;(2)处罚金额公民个人在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分别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3)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报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执行。(4)处罚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报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会审后执行。
6、执法终结后,将有关执法情况汇总后交办公室归档备案。
(三)、奖惩
县经济商务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本机关各股室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1、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股室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2、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乱用职权,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暂扣或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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