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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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6 15:48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提高屠宰加工水平,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的规定,现制定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合理布局和确保猪肉食品安全,按照提高审批标准、适度集中规模、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定点屠宰加工环境,尽快实现我县肉类加工销售体系现代化。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县城内不再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每个乡镇规划建设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厂。
(二)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集中利用资源,优化存量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定点屠宰企业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
(三)严格环境保护、创新发展模式。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定点。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的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企业实行信息化经营和管理。
三、设置标准
(一)提高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和《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条件。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按标准和规定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方可经营。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改造。县城定点屠宰厂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200头以上规模,乡镇定点屠宰厂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50头以上,厂址选定、建筑设计以及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要符合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污染物处理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三)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有关规定,严格工艺流程和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和安全。
四、规划布局和设置数量
鉴于县城目前猪肉年设计加工能力6万头,已满足当前以及今后十年的发展需要,到2017年,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总数控制在13家以内,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为每年24万头,实现基本保持供求平衡的目标。
我县定点屠宰厂具体区域设置规划为: 县城1家,每个乡镇(除新华镇外)规划1家。
五、审批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推动本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县经济商务局会同畜牧、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的调整工作。根据规划和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重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以及危害食肉安全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同时,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县猪肉供应。
(四)制定有关扶持配套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布局调整,要体现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效益和居民食用安全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省政府对新建定点屠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五)强化屠宰行业和猪肉市场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经济商务局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和猪肉市场的检疫、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屠宰厂卫生许可及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对肉品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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