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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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1 09:34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为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杜绝因猪肉质量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养殖户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如“瘦肉精”等。
二、定点屠宰厂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三、对无动物标识、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检疫证明的不得调运、宰杀。
四、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必须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五、严肃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鲜猪肉经营户不得私自屠宰、销售未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六、小吃店、饭店、超市、集体食堂、宾馆等加工、销售的猪肉必须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不得使用未经定点屠宰厂检疫、检疫不合格或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
七、违反上述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对各餐饮业、集体食堂、饭店、宾馆、超市、鲜猪肉经营户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876-6120819、6125115、12315、612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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