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2007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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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5 15:16 文章来源:县经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切实做好2007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确保消费安全,结合我县商务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富宁县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卫生安全为核心,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不法行为。以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的销售网络体系为重点,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工作。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我县食品市场的全面规范。
二、整治重点
(一)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生猪是城乡居民消费的主要肉食品,其消费量占整个肉食消费的70%以上。我局继续坚持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依据《条例》强化对定点屠宰业的监管。经常性组织和联合畜牧、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对现有屠宰厂进行全面而认真的清理整顿,清整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证照是否齐全,卫生是否清洁,制度是否健全,操作是否规范,检疫是否到位。对管理有漏洞、检疫不到位,存在脏、乱、差等问题的屠宰厂要停业整顿。特别要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窝点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屠宰加工及经营秩序。严防病害猪肉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规范酒类商品管理。加强宣传并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监管。指导酒类流通企业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经常开展对酒类市场的检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建立酒类商品销售随附单制度,构建酒类商品消费安全防范,确保酒类商品消费安全。
(三)食品超市。以开架销售为特点、商品门类齐全占优势的超市,已成为城市居民购买消费食品的首选市场。我局将根据省、州、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精神,会同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超市开展以是否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对已推进和实行以上经营管理的超市,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使其进一步完善;对还未实行的超市,坚决督促其实行,一时难以全面开展的,也要督促其先建立糖、烟、酒、茶、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食用油等主要食品的购销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要实行上市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市场主办者、食品市场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根据《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指导企业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由于消费理念、消费层次、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市场是最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我局将与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认真研究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农村食品销售网络建设的办法和经验,引导和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设置网点,形成食品超市连锁经营,使之成为农村日用消费品商品供应的主渠道,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和安全。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推进农村食品放心工程。加强对农村毒鼠强、野生菌、霉变吊浆粑等中毒知识的预防宣传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目标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具体目标为:1、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市场注水肉和病害猪肉上市面市的问题得到杜绝,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96%;2、努力完成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建立酒类销售溯源制度;3、初步建立起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制订和提出农村市场食品销售网络发展规划,在条件成熟的乡(镇)基本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
四、工作要求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到食品专项整治事关全县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民心工程。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完成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食品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并落实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目标落实到股室、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重点,制订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和信息交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大力宣传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同时,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曝光,以达到揭露丑恶、警示违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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